他们表示只要有人来找,不管什么时间,不管风雨,都去。
村里调解不成,经过司法所,也不解决问题。比较来看,村民主观世界中的纠纷解决资源要比制度的设置要丰富,家庭、家族、邻里、有威望的人处于村民之中,是熟悉的、便利的而且是比较充盈的纠纷解决资源,可以成为制度内资源的最好补充。
就目前所见材料看来,在实施中,乡镇法律服务所基本形同虚设。法院需要交纳的费用的经济障碍。贺卫方指出,直到今天,法院仍是各行业中外行人较为容易进入的一个机构。关于权威人物的极为分散的指认是很好的体现。在所有的录音资料整理以后,得到S村一位知识者的核对,确认录音和记录之间没有误差,以解决当地语言引起的可能的误解。
虽然因为种种个人和社会的因素,个人叙述中的纠纷解决资源多有出入,但其基本格局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她匆忙地来了又匆忙地离开,并再三告诫我们不要让她媳妇知道。当我们有暇从容的面对我们祖先留下的漫长的历史和传统时,有暇对百余年的传统反省和批判进行再反省时,我们不难发现百余年来我们对自己传统的深深偏见和误解。
中国的皇帝所感悟到的和我们的君主不同。由于从文化背景、语境到法的体系、特征等各方面,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法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愈来愈大,如果对古代法的原貌不能有整体的认识,就难免对古代法产生愈来愈多的误解和偏见。梁启超这样比较了中西法的不同: 秦汉以来,此学中绝,于是种族日繁,而法律日减,不足资约束。这种导入西方方法和理论的研究以1904年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和《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0]为始创,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研究成果已颇具规模[11].关于中外学界对中国传统法的研究状况笔者将有另文进行陈述,要在通过对以往研究成果的总结和分析,笔者发现以往的比较法研究存在严重的缺陷。
历史不幸验证了法国18世纪伟大思想家伏尔泰的预言:对中国的礼仪的极大误会,产生于我们以我们的习俗为标准来评判他们的习俗,我们要把我们的偏执的门户之见带到世界各地。因为中西方传统法的差异根本无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之分,所有的只是环境与历史所赐的不同而已。
是故法之用易见,而礼之所为生难知也。有学者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作了这样的概括而这种概括竟能在法学界以至社会中颇具一定的影响: 说中国传统文化里面没有个人,也就是说没有个人权利这种东西。[19] 《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谈敏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以往,我们多强调法的发展的一般规律,所以往往多用中国传统法的资料为西方的理论作注释,而忽视自我特色的研究,忽视不同社会环境中的法的不同的发展规律和模式的研究。
因此中国是一个专制的国家,它的原则是恐怖。对中国传统法而言,目前比较法研究中的最大难题是原汁原味古代法已经无法寻觅,而对古代法的认识愈模糊,比较法研究中的误解和偏见就会愈多愈深。[20] 魁奈说: 中国早期的几位帝王都是很好的统治者,他们所制定的法规和所从事的主要活动都无可厚非。从这位不知名的判词作者对礼与法关系的娴熟论述中,可以想见古代社会的法律环境:风俗的熏陶、日常的教育将礼与法早已铭刻在每一个人的心中。
[33] 《古代法》,第96页。[10] 《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版本说明本书据上海中华书局1936年版影印。
[35]土地、房屋及一切物品的租赁、典当、买卖等规定是中国传统法不可或阙的部分。伏尔泰这样评价中国人的精神生活:中国人没有使任何一种精神艺术臻于完善,但是他们尽情享受着他们所熟悉的东西。
[1]在启蒙思想家的巨擘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 baron de La Brede et de Montesquieu 1689-1755年)《论法的精神》[2]、伏尔泰(Voltaire 1694-1778年)《风俗论》[3]、梅因(Henry Sumner Maine 1822-1888年)《古代法》[4]等著作中,人们在看到一个历史的欧洲的同时,也看到了一个未来的欧洲,毫无疑问,西方启蒙思想家对未来的信心是建立在传统的复兴和发展之上的。用近代学说理论研究中国传统法可以说始于西方的启蒙思想家。最终,陈子昂的主张被采纳。其来自司法实践,经过一定的文辞修饰作为考核、考试或准备应考的练习题的内容而出现。而在法的未来发展中,中西方传统法中的精华都可以作为现代法的营养而被汲取。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
其实,本世纪初严复在译《孟德斯鸠法意》的按语中就指出: 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22]魁奈则将中国的伦理道德与西方的自然法相比拟,并不恰当地认为中国的法律完全建立在伦理原则的基础上,详细地研究自然法则,正是君主及其所任命来执行具体行政管理事务的学者们的主要目标。
要客观、系统地考察法的发展规律和模式,仅以西方古代法的资料为依据是远远不够的。此外,中国传统法也决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只是缺乏精神的条文地堆砌。
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令一国之必从者,通谓法典。故如吾国《周礼》、《通典》及《大清律例》、《皇朝通典》诸书,正西人所谓劳士[27].若但取秋官所有律例当之,不相侔矣。
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唐律疏义》卷一《名例》疏议: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对此问,判词答道: 秦鸾母患,久缠床枕,至诚惶灼,惧舍慈颜,遂乃托志二乘,希销八难。比如,如果他是西方人,他就必须认识到,在远东,一个正直的人是不上法院打官司的,而且他不承认有主观方面的权利。中国古代法律只是‘刑律颠倒了中国古代‘刑律只是法律的一种这一历史的真实。
要知道这些伦理戒律构成了这个国家的宗教和悠久而令人赞佩的教育制度的基础。于是,中国古代法、西法、现代法混为一谈。
应该肯定的是19世纪末是中西文化大规模的冲突与融合的时代,也是民族的生死存亡之际,当时许多仁人志士向西方探索强国之路,学习西方的学术方法,吸纳西方的一些学术观点是必然的而且是必要的。家族中的亲人之间、邻里之间、社会上不同的行业之间、朝堂上君臣之间、人类与自然之间等等的和美相处是太平盛世的标志。
第一是,中国的文字的写法极端复杂,学文字就必须读书,而书里写的就是礼教,结果中国人一生的极大部分时间,都把精神完全贯注在这些礼教上了。[21] 《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第35页。
结果伤者在超过时限四刻(约现在的50分钟)时死亡。杨伯峻综合前人观点以为韩宣子所见《春秋》为鲁《春秋》原本,故记事始于周公。梅因这样评价东方的法律: 世界有物质文明,但不是文明发展法律,而是法律限制着文明。中国古代社会礼与法的关系早已为中外学者所关注。
判词否定了为母乞福而行盗是合礼之举。[9]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辑部译编:《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1册 ,第685页。
[15]这种对古代法体系、道理的言简意赅的论述,缘于对古代法及产生古代法的文化的透彻理解。[2] 《论法的精神》(上、下册)张深雁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但现实中的比较法研究,尤其是宏观的比较法研究,往往容易导致判断标准的简单化。以双方自愿、平等为原则产生的契约(起码形式上如此)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契约就是官府判断是非曲直的法律依据。